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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喜德支行与沙马什青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沙马什青莫,金古阿且,吉布各果,吉力马哈,吉木曲古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县支行。住所地:喜德县光明镇商业街137-139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被执行人:沙马什青莫,女,彝族,生于1982年8月14日,四川省冕宁县人。被执行人:金古阿且,男,彝族,生于1972年12月5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布各果,女,彝族,生于1964年10月20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力马哈,男,彝族,生于1978年5月1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木曲古莫,女,彝族,生于1979年9月8日,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喜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6)川3432民初212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古阿且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喜德支行开设的账号62145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蔡笃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木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