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会玲与邢秉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会玲,邢秉银,王春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韩会玲,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邢秉银,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罡,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春祥,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韩会玲因与被申请人邢秉银、王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