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贾静、李龙飞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静,李龙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静,女,汉族,1996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飞,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上诉人贾静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12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贾静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洛阳市××县,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丈夫朱文学的通话记录显示,朱文学认可其与上诉人居住地在郑州市××路××号,该地属于原审法院管辖,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