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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1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启峰与王述新、高自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峰,王述新,高自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1914号之一原告:杨启峰,男,汉族,1983年7月21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允晖,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夏青,江苏四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述新,女,汉族,1960年7月6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兴,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君,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自全,男,汉族,1959年10月28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兴,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君,江苏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启峰与被告王述新、高自全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杨启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启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启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杨启峰负担。审 判 长  陈五建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尹恩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