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2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秀枝与申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秀枝,申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2273号原告:郭秀枝,女,生于1964年4月8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海,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海平,男,生于1965年6月1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9月2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每万元月利息200元,即月利息为2%,原告如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据,并约定到2015年9月23日偿还本息。然而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本息分文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14400元,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月利息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起诉之日暂为6900元),上列共计513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我是替别人借的款,因那人现在经济困难,还不了款,请原告方让一部分利息,我督促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申海平于2017年9月底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利息。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可就借款本金3万元及全部利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自借款之日(2014年9月2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541.5元,由被告负担,于2017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