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8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菅强与卢占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菅强,卢占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菅强,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占迎,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菅强因与被上诉人卢占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4日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菅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菅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上诉人菅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李秀娥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