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菅强与卢占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菅强,卢占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菅强,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占迎,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户,现住江苏省邳州市。上诉人菅强因与被上诉人卢占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24日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菅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菅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上诉人菅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晓飞审判员 李秀娥审判员 李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