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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国利、曾海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国利,曾海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889号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晶晶,系公司员工。被告:洪国利,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被告:曾海连,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青田县。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国利、曾海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