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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征,刘志停,刘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长征,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志停,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仰芹,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