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长征,刘志停,刘仰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长征,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志停,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仰芹,男,196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