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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晓伟与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吕国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伟,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吕国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陈晓伟,男,汉族,1975年2月27日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北九街坊宇龙纺织器材公司钢丝综合楼1楼。法定代表人吕国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国家,男,汉族,1986年5月27日生,住三门峡市。申请执行人陈晓伟与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吕国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的三仲裁字[2017]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吕国家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晓伟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被执行人河南鹏洲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陈晓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三门峡市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7]13号裁决书由湖滨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春才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李会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