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黄玉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黄玉宝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028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标,男,系该公司主任。被告:黄玉宝,男,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宝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黄玉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丹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