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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晓容与杨革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容,杨革会,杨锡明,代来,重庆市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08号原告:胡晓容,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革会,女,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明,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杨锡明,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第三人:代来,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重庆市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回新路157号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30056G。法定代表人:王守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刚,男,该公司财务总监。原告胡晓容与被告杨革会、第三人杨锡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6)渝0110民初1624号],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单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162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之后,原告胡晓容不服(2016)渝0110民初1624号民事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5民终36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1624号一审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1月6日,本院对该发回重审案件予以立案[案号:(2017)渝0110民初308号,并在审理中重新确定案由为合同纠纷],随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代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胡晓容申请���加重庆市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代来和重庆市天台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原告胡晓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胡晓容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