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5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高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高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桂林市环城北一路37号。负责人:林元保。被执行人:高洁,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北区教师公寓业主委员会与高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51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