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与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125号原告: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石桥村。负责人:郑月兰,厂长。委托代理人:孙毅,浙江三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法定代表人:XX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与被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1元,由原告杭州年丰包装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