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刑更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燕清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673号罪犯李燕清,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以罪犯李燕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燕清犯绑架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5日至2016年1月14日三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至2018年8月31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个。本院认为,罪犯李燕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燕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