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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执复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邓雅洪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邓雅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执复9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宿仁甫,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彬,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邓雅洪,男,住雅安市雨城区。复议申请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群星咨询公司)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7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执行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有权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刚审判员  孙智勇审判员  张 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媛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