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张生礼与张生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礼,张生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5835号原告:张生礼,男,1949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张生奇,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原告张生礼与被告张生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生礼与张生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生礼诉称,2001年,张生礼与张生奇协商,张生礼将自己承包的3.05亩土地转让给张生奇耕种,2013年,双方通过协商,张生礼收回了转让给张生奇的3.05亩耕地。张生礼与张生奇口头约定,张生礼的部分土地给张生奇继续耕种,张生奇流转给医药公司的土地的流转费由张生礼领取。从2012至2017年,双方均按约定履行。因张生礼现在年龄大等原因不能够继续在外务工,所以多次向张生奇提出收回自己土地,张生奇以种种理由拒绝,张生礼在无奈之下诉诸法院。张生礼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登记表各一份,证明张生礼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2、转让承包地证明一份,证明张生礼于2000年8月将北墙地2.04亩、三湖地1.01亩转让给张生奇耕种的事实。3、申请一份,证明张生礼2012年收回转让给张生奇耕种的土地,申请当地财税所将直补金分户,张生奇同意分户的事实。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2016年10月28日经清水镇蚂蝗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重新确权,把包括苦驼地1.62亩(东至路、西至田埂、南至张伯奇、北至张伯龙)、庄子南地2.22亩(东至张伯成、西至张伯德、南至小路、北至田埂)在内的土地确权在张生礼名下的事实。5、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一份,证实原告原来的小坝地与别人交换为苦驼地,北墙根地又名为庄子南地的事实。6证明一份,证实清水镇清溪村(原蚂蝗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张生奇于2012年出租给武威市医药公司耕地3.62亩。张生奇辩称,苦驼地1.62亩,庄子南地2.22亩,这两块土地是张生礼的,我现在愿意返还,但是我要求张生礼把我的土地台子地、湖地、园壳脑3.27亩地交付给我并恢复原状。张生奇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张生奇承包的耕地台子地、湖地、园壳脑于2012年承包给武威市医药公司的事实。庭审中,张生奇对张生礼提交的证据1、2、3、4、5无异议,对张生礼提交的证据6有异议,认为台子地、湖地、园壳脑是张生礼流转给武威市医药公司的。张生奇提供的证据1张生礼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张生礼提交的证据1、2、3、4、5,张生奇无异议,张生奇提交的证据1张生礼无异议,且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张生礼对本案争议的苦驼地、庄子南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张生奇对张生礼提交的证据6有异议,但该证据结合张生奇提交的证据1,可以确认台子地、湖地、园壳脑户主是张生奇,张生礼不享有的权利,不能将该土地流转给武威市医药公司,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张生礼与张生奇双方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以下事实:张生礼与张生奇均系凉州区清水镇清溪村(原蚂蝗沟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时,张生礼取得了本村6.9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自1995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10月30日止。2000年,张生礼与张生奇协商,将自己承包的3.05亩土地转让给张生奇耕种,2013年1月,双方通过协商,张生礼又收回了转让给张生奇的3.05亩耕地,并将收回的3.05亩耕地粮食直补金也分开由张生礼领取。同时张生礼与张生奇口头约定,张生礼的耕地苦驼地1.62亩(东至路、西至田埂、南至张伯奇、北至张伯龙)、庄子南地2.22亩(东至张伯成、西至张伯德、南至小路、北至田埂)由张生奇耕种,张生奇流转给医药公司的土地台子地、湖地、园壳脑三块土地的流转费由张生礼领取。从2012至2017年,张生奇流转给武威市医药公司的台子地、湖地、园壳脑地的流转费一直由张生礼领取,张生礼的苦驼地1.62亩,庄子南地2.22亩由张生奇耕种至今。2017年8月,张生礼向张生奇提出收回由张生奇耕种的苦驼地、庄子南地,张生奇拒绝退还,张生礼遂诉诸法院,要求张生奇退还其承包土地。另查明,2016年10月28日经清水镇蚂蝗沟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重新确权,把包括苦驼地1.62亩(东至路、西至田埂、南至张伯奇、北至张伯龙)、庄子南地2.22亩(东至张伯成、西至张伯德、南至小路、北至田埂)在内的土地确权在张生礼名下。台子地0.85亩、湖地1.15亩、园壳脑1.27亩在内的土地确权在张生奇名下。本院认为,张生礼作为武威市凉州区清水镇清溪村一组村民,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其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其权利。张生奇与张生礼口头约定,张生礼的土地由张生奇耕种,张生奇的土地流转费由张生礼领取,可视为土地租赁后租赁费的支付方式,双方未约定土地耕种的期限,并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约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张生奇主张自己的承包耕地被张生礼流转给武威市医药公司的辩解意见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恢复耕地原貌的要求亦不予支持。张生礼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向张生奇索要承包土地,对张生礼要求张生奇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生礼与张生奇双方的土地租赁协议予以解除。二、张生奇返还张生礼承包地苦驼地1.62亩(东至路、西至田埂、南至张伯奇、北至张伯龙)、庄子南地2.22亩(东至张伯成、西至张伯德、南至小路、北至田埂),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张生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