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鲁跃超申请执行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跃超,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鲁跃超,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屏边县。被执行人: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张猛。关于申请执行人鲁跃超与被执行人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252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工程款4900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屏边分公司负责人赵建平因其他执行案件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四川阆中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3执4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