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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洁与李祖荣、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李祖荣,李强,陈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23民初560号原告:陈洁,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被告:李祖荣,男,1956年7月18日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被告:李强,男,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系原告李祖荣之子。被告:陈春生,男,1980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住萍乡市,系原告李祖荣之女婿。原告陈洁诉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期间,经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提请,并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以年利率8%的借款给被告,约定可随时收回借款本息,后由于原告需资金使用,于2015年、2016年、2017年多次当面或电话向李祖荣、李强、陈春生催收借款,但李祖荣、李强、陈春生多次承诺会归还本息,找借口拖延还款时间,至今借款本息分文未还,已严重损害原告的正当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未予答辩。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款协议一份、欠条一份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向原告陈洁借款124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每万元年利率按8%计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向原告借款1240000元,应予以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偿还原告陈洁借款本金124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被告李祖荣、李强、陈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蔡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