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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诉被告蒙鼎铸、李新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蒙鼎铸,李新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267号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组长刘德民,系蒲城县。委托代理人姚晓萨,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鼎铸,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第三人李新涛,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诉被告蒙鼎铸、第三人李新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蒲城县孙镇庙前村四组负担。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亢军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