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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水生、王惠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水生,王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74号申请人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启萍,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水生,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惠玉(又名王会义),女,1985年4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水生、王惠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执行人黄水生、王惠玉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销对(2016)黔0524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众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4执2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朱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 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