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胡文权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文权,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文权。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北山林场。法定代表人:马孝。再审申请人胡文权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文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就租赁真实情况予以查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租赁事实错误,与设备租赁实际情况严重不符;2015年12月4日双方签订的证明属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的合同,系可撤销合同,胡文权请求撤销该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文权与互通公司在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证明》,双方均认可是本人签订。胡文权认为其受互通公司哄骗签订,《证明》内容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胡文权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受欺诈签订合同的主张,且在法律允许的期限内,亦未单独对《证明》提出过撤销之诉,故原审法院根据《证明》中双方结算的数额,判决由胡文权向互通公司偿还拖欠的租赁费87422元并无不当。胡文权没有证据证明“2015年12月4日双方签订的证明属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申请人胡文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文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