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志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70号罪犯王志福,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高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8月5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王志福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福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五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志福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被判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