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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冉河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河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93号罪犯冉河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冉河兵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月6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该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渝023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河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查获的冰毒33.56克、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6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冉河兵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冉河兵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冉河兵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冉河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原判刑罚及财产刑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河兵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清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何贤龙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