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路志斌与张涛、吴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志斌,张涛,吴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4046号原告:路志斌,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高国辉,河南焕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亮亮,河南焕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涛,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被告:吴金艳,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关于原告路志斌与被告张涛、吴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志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5000元,违约金9750元,逾期利息31950元,以上共计236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路志斌与被告张涛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6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5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认为,公民身份号码为系张小涛。原告起诉张涛,主体错误,应当裁定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志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葳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