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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春与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748号原告:张春,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大观商城二期4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89773M。法定代表人:郑和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玉琳路6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48908879C。法定代表人:郑和友,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龙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36346P。法定代表人:陈庆芬,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春与被告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星商务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张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