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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占龙申请仁立、桑雪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占龙,仁立,桑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吴占龙,男,1962年10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仁立,男,1981年4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桑雪英,女,1986年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占龙与被执行人仁立、桑雪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