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倩、利川民族技工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倩,利川民族技工学校,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军,曾净,曾鑫,牟超,李军,黄洪斌,王绍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财保17号申请人曹倩,女,生于88年7月7日,汉族,北京市大兴区人,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利川民族技工学校,住所地:利川市东城办事处杨柳寺三组。法定代表人王军,该校负责人。被申请人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体育路16号明珠大厦A栋405#。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王军,男,生于1982年1月6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曾净,女,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曾鑫,男,生于1982年6月2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牟超,男,生于1972年12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李军,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黄洪斌,男,生于1976年2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被申请人王绍忠,男,生于1956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住利川市。申请人曹倩因被申请人利川民族技工学校、恩施州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其借款人民币1680000元,被申请人曾净、曾鑫、牟超、李军、黄洪斌、王绍忠系所欠借款的担保人。申请人曹倩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军在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五组和平南街54号的住宅一栋(房屋产权证号:利川房权证都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利国用(2015)第0098号)和被申请人牟超在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51的账户上的存款5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曹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军在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五组和平南街54号的住宅一栋。(房屋产权证号:利川房权证都亭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利国用(2015)第0098号)冻结被申请人牟超在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81×××51的账户上的存款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