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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罗朝阳与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阳,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32号原告:罗朝阳,男,199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姚市乡。被告: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28号2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31681736L。法定代表人:徐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朝阳与被告重庆福瑞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朝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罗朝阳承担。审 判 长  曾 勇代理审判员  刘冰颖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穆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