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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申请陈秀艳、黄常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陈秀艳,黄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负责人于宁,该支行主任。委托代理人韩松,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秀艳,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被执行人黄常顺,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秀艳、黄常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9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9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谭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春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