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董晓红与黄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红,黄保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415号原告:董晓红,女,197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黄保国(曾用名黄世军),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董晓红诉被告黄保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董晓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晓红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原告董晓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4200元,多交的70400元予以退还),由原告董晓红负担。审 判 长 李雨萍代理审判员 于小依代理审判员 胡月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