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与赵明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赵明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1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桥地产大厦1303、1304、1305室。负责人:程福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西乾、李曙光(实习),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明华,男,195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宁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洛阳分中心与被告赵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娴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玫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