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叶亲云与王治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亲云,王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560号申请执行人:叶亲云,男,1968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治伟,男,196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亲云与被执行人王治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治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四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治伟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209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联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