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沈柳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柳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621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柳勇,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2013年5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6年8月1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柳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文森、被告人沈柳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沈柳勇酒后无证驾驶闽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县道浦角线由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福建标新集团台商投资区公司往长泰县方向行驶,至角美镇福井村新村社路段时,其车身右侧与对向由林某1驾驶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持闽D×××××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头右侧于左侧车道内发生刮擦,造成沈柳勇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沈柳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57毫克/100毫升。经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柳勇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1不承担本事故责任。经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柳勇患有器质性人格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柳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1、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台商投资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全国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疾病证明书、残疾人证、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柳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沈柳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乙醇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柳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柳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