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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李大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李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2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彧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利民道红波公寓存车处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0688470Y法定代表人:高秀霞,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一凡,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大云,女,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大云存款人民币15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