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梅姿与林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姿,林明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68号原告:王梅姿,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林明钦,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王梅姿与被告林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王梅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梅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梅姿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王梅姿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维代理审判员  江 娜人民陪审员  方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