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梅姿与林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姿,林明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768号原告:王梅姿,女,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林明钦,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王梅姿与被告林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王梅姿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梅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梅姿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王梅姿负担。审 判 长 吴晓维代理审判员 江 娜人民陪审员 方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