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495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武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案外人杨某某,杨某某自愿提供担保,被执行人当庭兑付7000元,于2017年4月25日前兑付8000元,下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