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杨桂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杨桂娥,熊旭春,熊旭明,黄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83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刘群,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桂娥,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旭春,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熊旭明,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黄红,女,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自由职业,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杨桂娥、熊旭春、熊旭明、黄红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548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桂娥、熊旭春、熊旭明、黄红存款计人民币54823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茜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