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大学与被告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学,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壮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001号原告吴大学,男,198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联星街道文化社区文化路富新塘7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昌料,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壮,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学与被告攸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大学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大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财产保全费730元,共计1480元,由吴大学负担。审判员 戴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晴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