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8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钱荣进与陈文国、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荣进,陈文国,陈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民初3026号原告钱荣进,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息县。被告陈文国,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息县。被告陈彬,男,199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息县。原告钱荣进与被告陈文国、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荣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文国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因被告陈文国常年在外,一直没有打欠条。之后被告陈文国的儿子陈彬代其父亲书写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欠款,因此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钱荣进未能提交被告陈文国、陈彬的详细信息,本院查无此人,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荣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时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宇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