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舒友明与邓昭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友明,邓昭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舒友明,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邓昭运,男,195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8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邓昭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 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