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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保平与杨静、牛振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平,牛振峰,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保平,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振峰,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静,女,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牛振峰、杨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保平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人偿还利息20万元;二、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止按月利率2%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牛振峰购买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及车库一个,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