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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庾某与陈某1、陈伟忠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某,陈某1,陈伟忠,陈某2,陈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558号原告:庾某,女,汉族,1946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初,仁化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陈某1,女,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忠,系被告陈某1弟弟。被告:陈伟忠,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被告:陈某2,女,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陈某3,男,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庾某与被告陈某1、陈伟忠、陈某2、陈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庾某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庾某负担。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