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涛与魏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魏荣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638号原告:李涛,男,198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铅,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荣辉,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李涛诉被告魏荣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5元,减半收取计3102.50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