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燕、吴启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海燕,吴启凯,薛圣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吴海燕,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吴启凯,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执行人:薛圣侯,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6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海燕、吴启凯、薛圣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海燕、吴启凯、薛圣侯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还款事项。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27执1669号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