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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保3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超、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376号之二申请人陈超,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武胜桥镇玉皇化工北邻。法定代表人:李百战,该公司经理关于陈超与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2017)鲁民初2057号裁定书,一、查封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位于东明县武胜桥镇玉皇化工北邻的厂房四间、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5985平方米;二、扣押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的轮胎式装卸机一台、合力叉车一台于东明县中圣生物化肥有限公司;三、扣押申请人陈超的鲁R×××××奔驰轿���、担保人海东的鲁R×××××丰田汽车;四、查封邓新宇东明县工业路南段东侧水岸鑫城50幢2-903号房产一套。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3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谷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