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周明峰;沈小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21执692号被罚款人:沈小花,女,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明峰与被执行人沈小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4)湖德新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某罚款人民币5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德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