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执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秦林枝、李宇与苏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林枝,李宇,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林枝,1972年10月12日出生,女,汉族,现住四子王旗。申请执行人:李宇,1994年8月8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苏五,1954年3月8日出生,男,汉族,现住四子王旗。在本院执行秦林枝、李宇与苏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苏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正在审理当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29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强审判员 :吴文达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泰 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