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5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363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9号嘉汇大厦。负责人彭新文。被告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商贸城D区013栋14-15缝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栩。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诉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撤回对被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麓支行、长沙市鑫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悠时代网咖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