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万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01号罪犯林万城,男,1992年7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连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万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6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万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林万城于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及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155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万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万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万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万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