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罗德闯与大连信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德闯,大连信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恢66号申请执行人:罗德闯,男,1994年10月9日生,满族,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代理人:罗正雨,男,1968年4月17日生,满族,系罗德闯之父,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代理人:马家强,系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信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杨立惠,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罗德闯与被执行人大连信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源: